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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: 1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导致交通事故,为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,实施了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; 2、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,离开事故现场,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、没有报警等。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五条,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: (一)“交通肇事逃逸”,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,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。 (二)“检验、鉴定结论确定”,是指检验、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,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、鉴定的,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、鉴定,检验、鉴定机构出具检验、鉴定意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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